(2008年5月12日桂东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任免范围
第一条 决定常委会代理主任。
决定任免常委会工作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
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二条 决定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
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第三条 决定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县人民法院提请任命的法官,必须具备《法官法》规定的条件。
任免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第四条 决定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县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检察官,必须具备《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
任免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第五条 决定撤销常委会工作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务。
依法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的职务。
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决定撤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常委会认为县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经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须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决定撤销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六条 决定是否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副主任中推选一人,提请常委会决定为代理主任。代理主任直到主任恢复工作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常委会工作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委会主任提名,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任免。
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提请常委会通过。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通过。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其县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所任的上述职务相应终止。因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终止的,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终止。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分别在副县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提名,提请常委会决定代理县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
以上代理职务,直至县长、院长、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县长、院长、检察长为止。
常委会决定代理检察长后,由常委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局长的任免,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名,提请常委会决定。
第十条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常委会任免。
第十一条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委会任免。
第十二条 提请常委会任命而未获通过的人选,提请人如果认为必要,可在另一次常委会会议提请任命,在同一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经两次提请任命未获通过的人选,不得再提请其担任同一职务。属换届选举落选的,任命同一职务应在一年以后才能提请。
第十三条 撤销常委会工作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委会主任提议,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撤销个别副县长和由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撤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撤销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分别由县长、院长、检察长提议,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撤换人民法院院长,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县人民法院根据常委会的决定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提出撤销职务的议案,提请机关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须由县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其所担任的常委会的职务。
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的,不得担任县人大常委会的职务。如果担任县人大常委会的职务,必须辞去或者免去其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县人民政府县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新一届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前,常委会根据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换届后,不重新任命。但职务另有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须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认真考察,考察材料要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由提请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出,须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三份,并附有任免对象的简历、任免理由和拟任人员的任职前发言等书面材料;提请辞职者要有个人书面辞职报告。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呈报表一般应于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5日、其余材料一般应于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0日送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逾期报送的列入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提请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如果县委组织部没有考察的,由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组织考察组对拟任法官、检察官进行考察。属法律职务晋升的法官、检察官由常委会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为7天,县委已经公示的除外。
县委向县人大常委会推荐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向人大常委会党组介绍县委的推荐意见和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要求提请人补充有关材料,也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 对拟任免人员进行再考察。主任会议多数成员对提名人选有不同意见,可暂不提请常委会审议。
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如果发现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事由,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会议讨论同意,或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同意,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待问题查清后,再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列入下一次常委会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撤职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审议,或者按有关规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主任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任命前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属于内部交流岗位的,同一届内只考一次;考试不及格,由本人提出申请,给予一次补考;法律知识考试不及格或未参加考试的不予审议。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在原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提请机关在其任职内一般应依法审计,并报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未经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拟任人员一般不得提请任命。审计出有重大问题的人员,如因特殊情况已经任命的,应依法撤销其职务。
第十八条 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应到会作提请报告,作出说明,介绍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情况,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并听取审议意见。提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被任命人员应到会作任职前发言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职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十九条 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撤职、撤换,推选和决定代理人选、接受辞职,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表决,通过人选采用举手的方式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和撤职人员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拟任免或者撤职的人员,必须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赞成始得通过。在常委会表决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项任免案、撤职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人选意见不一致时,经主任会议讨论,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也可以暂不提请表决。任免案和撤职案的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条 常委会对决定任命和任命的人员颁发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对决定代理县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不颁发任命书。
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案后,均对报请任免的机关发给人事任免通知,并抄送有关单位,人事任免名单载入常委会《公报》,并向社会公布。
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人事任免案和撤职案,需上报备案和下达批复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撤职的人员,任职、离职的时间,以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任命决定通过以前,不得对外公布。其中须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人员的职务,应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时间为准,并在批准任免后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更名、撤销或合并,由提请人提请常委会重新办理新的工作机构人事任免手续,其机构变更情况应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常委会任命的人员死亡后,由提请任命的机关报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内应每年向常委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或进行年度述职。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的,应当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审议结束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的工作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并将投票结果向县委报告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述职人员,明确一定时间段的工作为述职内容。在县人大常委会听取述职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安排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县人大代表就述职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县人大常委会对述职人员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需交述职人员整改的,应在收到交办函后三个月,至迟五个月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主任会议认为特别重大的控告、申诉和意见,可以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