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桂东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工作,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每年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按照监督法关于确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能范围和工作实际,提出当年或下一年度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提出议题建议之前,应与“一府两院”相关机构联系。
“一府两院”如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某个专项工作报告,一般应于当年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提出,并应先与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联系。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形成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草案。
第四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审议通过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通过后,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将其编入常委会公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负责将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按照主任会议的安排,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方案(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在七天内送达至相关部门或单位,并及时与上述机关联系,督促其按照方案做好相关工作,按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应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第七条 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前,可以组织参加调研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结束时,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组应写出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交主任会议审议。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该项工作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该专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八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将主任会议对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报告的审议意见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汇总意见,反馈给“一府两院”研究。
第九条 “一府两院”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专项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该项工作已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对反馈的汇总意见的回应及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
第十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对“一府两院”送交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给“一府两院”。
“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一府两院”送交的专项工作报告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县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应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常委会办公室应将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情况的报告发送给各位组成人员,以供审议时参阅。
第十四条 “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经审议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整理综合,形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书。审议意见书的内容应包括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及办理期限等。
常委会办公室应于会议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将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书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一府两院”收到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制定处理方案并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或者执行决议的情况应在六个月内进行票决。表决票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获得的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时,方为通过。获得的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未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时,“一府两院”必须重新处理,并再次报告处理结果。第二次票决时,获得的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还未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时,常委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另外相关程序。
第十八条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